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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控,如实告知是法定义务!
三水发布 2026-05-16 13:30

疫情防控无小事,配合问诊、流调,如实告知旅居史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现实中,个别人员心存侥幸,在就医时隐瞒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居史,不仅扰乱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秩序,更给公共卫生安全埋下重大隐患,最终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典型案例:

就医隐瞒旅居史,违法被处罚

5月10日,市民Z某因发热、肌肉酸痛前往三水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接诊医师按照传染病预检分诊要求,详细询问其流行病学史,包括是否有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居史,同时建议Z某做“两热”筛查排除蚊媒传染病,Z某否认有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居史并拒绝抽血,取药后即离开。但因服药后症状未缓解,于5月12日再次到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接诊医师再次对其开展流行病学史问询,但Z某继续否认有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居史,但迫于症状难忍,才同意做NS1检测。结果NS1检测呈阳性,在工作人员追问下,Z某才终于承认5月10日从东南亚某国回到三水。

经调查取证,三水区卫生监督所认定Z某在就诊时未配合医疗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开展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在医师开展流行病学史问询时,未如实告知接诊医师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居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剖析:

隐瞒行为,触碰这些法律红线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民有配合防控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违反《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师有权问询,患者有义务配合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是传染病防控的 “第一道防线”,医师问询流行病学史是法定职责,患者配合问询、如实告知是法定义务。Z某隐瞒关键信息,破坏了医疗机构的正常防控流程。

(三)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七)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案中,Z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违法情形,执法部门据此作出处罚,于法有据。

危害警示:

隐瞒旅居史,害人害己害社会

(一)对个人:违法受罚

隐瞒旅居史属于违法行为,轻则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如由此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则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对他人:增加感染风险,危害他人健康

传染病具有传染性、隐蔽性特点,隐瞒旅居史会导致感染者无法被及时发现、隔离,成为 “移动传染源”,极易造成家人、朋友、医护人员及普通民众被感染,危害他人生命健康。

(三)对社会:扰乱防控秩序,浪费公共资源

疫情防控需要全社会协同配合,隐瞒行为会打破防控闭环,导致流调溯源滞后、密接排查不及时,引发疫情扩散风险。同时,为排查隐瞒者的活动轨迹、管控密接人员,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严重浪费公共卫生资源,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转。

守法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如实告知是底线

1.主动配合预检分诊:前往医疗机构就医时,主动配合体温检测、流行病学史问询,不抵触、不隐瞒。

2.如实告知关键信息:主动说明是否有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居史、是否接触过确诊 / 疑似病例、是否有发热 / 关节痛等不适症状,做到不谎报、不漏报。

3.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自觉遵守政府及卫健部门发布的各项防控措施,如两热筛查、隔离观察、健康监测等,不心存侥幸、不我行我素。

4.增强法律意识:明确疫情防控不是 “个人私事”,而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隐瞒、抗拒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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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控,关乎你我他,没有旁观者,人人都是责任人。如实告知旅居史、配合流调排查,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任何试图隐瞒、规避防控措施的行为,终将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共同筑牢传染病防控的坚固防线,守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来源:三水卫生监督

编辑:佛山新闻网 严婉明

审校:宋扬、罗旭仪、麦丽敏、朱广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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