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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龙江镇通报3起医疗机构未落实蚊媒传染病防控要求典型案例
龙江发布 2026-05-15 22:24

当前正值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高发季节,境外疫情输入风险持续存在。预检分诊和规范转诊是阻断疫情传播的第一道关键防线,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疫情扩散蔓延。

为进一步压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医疗机构因未落实传染病防控要求被处罚的典型案例通报。全镇各医疗机构务必引以为戒,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堵塞防控漏洞。

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一:违规接诊疑似登革热患者,被依法警告并罚款

2026年4月,卫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诊所存在严重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

经查,该诊所未落实预检分诊制度,连续三天接诊一名有境外疫情地区旅居史的发热患者。两名接诊医生均未按规定询问患者的境外旅居史,也未对其出现的小腿肌肉疼痛、眼眶疼痛等登革热典型症状保持警惕。在自身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情况下,仍未及时将患者规范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后该患者在其他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境外输入性登革热病例。

经调查核实,该诊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卫生健康部门已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落实预检分诊且病历记录不全,已立案调查

2026年5月,镇卫生执法人员在开展全镇医疗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诊所同样未落实预检分诊制度。该诊所在接诊一名发热患者时,未按要求登记预检分诊表,接诊医生未询问患者境外旅居史,未关注登革热典型症状,也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相关病历资料。

目前,已对该诊所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案例三:预检分诊缺失,诊疗记录不符,已立案调查

在同期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另一家诊所存在未落实预检分诊制度的问题。该诊所接诊发热患者时,未登记预检分诊表,且病历中记录的现病史与患者体温记录明显不符,存在严重的诊疗不规范行为。

目前,该诊所也已被立案调查。

重要警示!

全镇医疗机构务必严格遵守

以上案例暴露出部分医疗机构仍存在疫情防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医务人员对传染病识别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全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对照落实以下防控要求:

1.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必须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对所有就诊患者逐一测量体温、询问流行病学史(特别是境外及重点地区旅居史)和临床症状,并做好详细登记。

2.提升传染病早期识别能力:加强医务人员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知识培训,对出现发热、皮疹、肌肉痛、眼眶痛等典型症状的患者要保持高度警惕。

3.严守规范转诊底线: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违规接诊发热等可疑传染病患者。发现此类患者,必须第一时间将其与病历记录一并规范转诊至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并做好交接和必要防护。

4.强化机构内防蚊措施:定期清理机构内积水,消除蚊媒孳生地,配备并维护好纱窗、蚊帐等防蚊设施,切实落实防蚊灭蚊各项措施。

龙江镇医疗机构工作会议

下一步工作要求

龙江镇卫生健康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未落实传染病防控要求的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希望全镇各医疗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筑牢基层防疫防线,共同守护全镇人民的健康安全。

市民温馨提示

同时提醒各位市民:若出现突发高热、肌肉酸痛、关节剧痛、头痛、皮疹等不适症状,请立即前往公立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医生近期是否有蚊虫叮咬史,以及发病前14天内是否前往过东南亚、南亚、南美、非洲等蚊媒传染病高发国家和地区。切勿自行用药或拖延就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发热门诊,加强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转诊,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二)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灭菌,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未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依照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 | 龙江镇卫生健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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