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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是法定义务,隐瞒传染病流行地区旅行史是违法行为
佛山疾控 2026-05-15 20:18

案 情 简 介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调查一起登革热个案时发现,张某曾到东南亚某登革热流行地区,期间出现身体不适,但未在当地就医,回国后前往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在诊疗接受流行病学调查询问过程中,张某隐瞒了其在传染病流行地区的旅行史。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其为境外感染输入登革热病例。其隐瞒境外旅行史的行为,对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张某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说 法 要 点

流行病学调查,是指对人群中疾病与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进而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健康保健对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流行病学调查有助于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疫情传播、降低社会影响。因此,每位公民在接受调查时,均负有如实报告信息的法定义务。请务必如实提供行程轨迹、接触史等关键信息,切勿心存侥幸、故意隐瞒。

以下是相关的法律风险:

行政责任。对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瞒报外出行程、拒绝隔离或检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隐瞒疫区史后确诊,导致密切接触者隔离或感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造成他人感染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刑事责任。拒绝执行防疫措施(如瞒报、拒隔离),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提供便利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三)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

(四)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

(五)故意传播传染病;

(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安排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佛山疾控微信团队编辑整理
供稿: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编辑:杜晓璇

责编:周志钊、谭泳欣、冯妙兰、李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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