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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免责金牌丨以案释法②
印象芦苞 2026-05-13 21:42

AI生成≠免责金牌

随着AI(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文娱、广告营销等传统领域,不少网络治理问题显现。新技术不是侵权的“挡箭牌”,只有在法治边界内运行,全社会才能真正享受到技术发展带来的红利。

【案例简介】

2024年3月至7月,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姚某某共谋,利用Stable Diffusion等AI软件的“图生图”功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他人美术作品,经细微修改后制成拼图产品,通过抖音、小红书等电商平台销售。被告人李某、王某参与合伙经营店铺,分别负责客服管理与投诉处理。短短数月内,售出侵权拼图3000余件,非法经营额达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仅进行简单参数设置,未投入独创性智力贡献,生成图片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AI技术并非侵权“挡箭牌”,所谓“AI生成”本质上仍是对原作品的复制,依法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法院同时清晰界定了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严厉打击了“盗图—AI加工—电商销售”的全链条侵权模式,有力震慑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知识产权犯罪。

【相关法律】

1.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I服务提供者或使用者是否存在过错,是认定侵权责任的核心标准。

2.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款为AI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即接到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3.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利用AI软件复制他人美术作品制成商品销售,非法经营额达27万余元,符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依法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与姚某某共谋实施侵权,李某、王某参与合伙经营并分工负责,构成共同犯罪;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5.发现违法内容应当及时消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8月施行)第四条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对AI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明确的合规义务,包括:数据来源合法性要求、建立用户投诉举报机制、对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防范用户过度依赖或沉迷。第十四条规定,AI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提醒注意】

对AI服务提供者(平台)

01

需完善合规体系,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侵权风险提示机制和AI生成标识机制,履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用户利用平台训练、生成明显侵权内容的行为,应采取必要预防措施。怠于履行义务的,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对AI使用者(用户)

02

无论是自媒体发布文章还是商业推广使用AI生成内容,使用者均负有审查过滤虚假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合法的义务,不能以“AI生成”为由推卸责任。同时应警惕侵权风险:利用AI“图生图”或训练特定角色模型时,若未投入独创性贡献且生成内容与原作实质性相似,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严重者甚至须承担刑事责任。

对普通公众

03

应理性看待AI输出,AI存在“幻觉”现象,其生成内容可能包含错误信息,不可盲目采信。若发现AI生成内容侵犯自身著作权、人格权等,可依法向平台投诉或提起诉讼。

【结语】

“AI生成”绝非免责事由,新技术不是侵权的“挡箭牌”,任何主体在使用新技术时,都必须恪守法治边界,技术应用不能突破法律边界,不能以“技术巧合”为名行侵害他人权利之实。法治绝不姑息侵权行为,任何突破法治边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印象芦苞”编辑组
源:中国普法、澎湃新闻、芦苞镇司法所
审校:卢颖蓝、黄继华、钟启伦、邓志君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