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的管理工作,明确“限地价、竞自持”项目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
划定管控房源类型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存续期内“只租不售”的自持商品房屋,均适用本《细则》。自持商品房屋分为住宅类与非住宅类两大类,全部纳入规范化管控范畴。 实行分类管控 差异化界定转售资格
为精准适配不同土地出让规则,《细则》对不同类型的自持商品住房作出了区分处理: 因住宅用地公开交易时采取“限地价、竞自持”竞价规则产生的自持商品住房,经属地政府同意并核算补缴相关费用后,可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上市流通。 对于挂牌文件、出让合同等规定需自持但不属于上述“竞自持”规则产生的自持商品住房,则不得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 规范补缴标准 明确完整办理流程
对于符合条件可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的项目,统一补缴标准: 企业须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应补缴的土地价款。补缴标准为:以企业申请日为估价期日,评估拟转可销售商品住房对应土地在可销售状态下剩余自持年限的市场价格,按照该评估市场价格的40%确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金额。 此外,为提升企业操作灵活性,允许单个自持商品住房项目分期申请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分期申请次数不超过三期。除最后一期申请外,每期转换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0平方米,并须严格遵循“申请一期、审批一期、补缴一期、解限一期”的办理原则。 在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后,企业需向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办房源解限、销售备案或预售许可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上市对外销售。 严守管控底线 规范自持房源使用要求
《细则》严格约束自持房源管控要求,对于自持非住宅类商品房屋,以及未申请转换为可销售属性的自持商品住房,自持期内严禁销售、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以租代售、变相销售使用权、捆绑销售等违规行为,仅可对外出租使用。 同时明确租赁期限管控标准:企业对外出租时,单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企业自持期限,严防违规变相交易,维护土地市场及房产交易秩序。 下一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将持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房地产市场合规、有序、良性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