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宣传微视频① | 依法信访有秩序 合理诉求有回应
今年是《信访工作条例》施行四周年。为着力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理性反映诉求,市、区信访局精心制作了普法微视频,带大家认识信访程序、信访途径、受理范围、办理时限、注意事项及禁止行为等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学好《条例》、读懂《条例》,自觉规范信访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视频由AI辅助生成。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时限是这样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