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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宣传微视频② | 反映诉求找对路,依法维权不迷路
佛山信访 2026-05-09 19:21

今年是《信访工作条例》施行四周年。为着力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理性反映诉求,市、区信访局精心制作了普法微视频,带大家认识信访程序、信访途径、受理范围、办理时限、注意事项及禁止行为等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学好《条例》、读懂《条例》,自觉规范信访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佛山市禅城区信访局、佛山市禅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联合制作本条普法情景短视频。视频真实还原群众因欠薪前来信访求助的日常场景,工作人员对照依法信访路线图,依据条例规定清晰讲解不同诉求的分类解决途径,现场引导群众通过劳动仲裁法定渠道,高效、合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信访有边界,维权有章法。让我们一起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定程序表达合理诉求,共同营造依法有序的信访环境。

制作单位:禅城区信访局

《条例》链接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申诉求决类事项办理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