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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蚊媒传染病防控职责履行不到位,顺德龙江一内科诊所被行政处罚
佛山疾控 2026-05-08 20:03

当前正值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高发季节,境外输入风险持续存在。严格落实预检分诊、规范转诊是阻断疫情传播的关键防线。以下是近期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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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6年4月,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某诊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期间,发现该诊所未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接诊一名发热且有境外疫情地区旅居史的患者,两名接诊医生均未询问其境外旅居史,也未关注其小腿肌肉疼痛、眼眶疼痛等登革热典型症状,且在自身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情况下未及时将该疑似登革热患者转诊至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该患者在其他医院诊疗后被报告为境外输入登革热病例。经调查核实,该诊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该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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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要点

医疗机构要做好蚊媒传染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培训、健康监测、蚊媒孳生地清理、防蚊设施配备等关键环节。医务人员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提高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识别能力,对典型症状患者应高度警惕,务必询问境外及重点地区旅居史。不具备救治能力的机构,不得违规接诊,必须第一时间规范转诊。要维护好机构防蚊设备,保障防蚊灭蚊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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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发热门诊,加强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转诊,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二)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灭菌,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未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依照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佛山疾控微信团队编辑整理
供稿: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编辑:杜晓璇

责编:周志钊、谭泳欣、冯妙兰、李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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