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不踩坑,读懂这些职业病防治知识
佛山疾控 2026-04-28 21:21

每天奔波于职场,我们关注任务进度、在意工作成果,但你是否留意过——你的工作环境,真的安全健康吗?关于职业病防治,大家可能存在一些疑问和困惑。今天,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一起来学习职业病防治的法律知识,护好自己的“革命本钱”。

误区一
职业病就是“工作累出来的病”

澄清并非所有工作相关疾病都是法定职业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共分为12大类135种,常见的职业病包括粉尘接触导致的职业性尘肺病、长期接触噪声导致的职业性噪声聋、接触化学毒物导致的职业性化学中毒等。

误区二
防治职业病主要是劳动者自己的事

澄清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误区三

做好防护用品发放

就全面履行了防治责任

澄清配发防护用品只是其中一项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误区四

防护用品能用就行

普通口罩可替代专业防护

澄清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误区五

职业健康检查可做可不做

费用由劳动者承担

澄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误区六

劳动者只要干活就行

不用管防治,维权会被辞退

澄清劳动者享有七大法定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保障。《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误区七

发现疑似职业病

先自行休养,无需及时处置

澄清发现疑似职业病,必须及时安排诊断、及时调岗,不得拖延、隐瞒。《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误区八

工作场所无异味、无粉尘

就不存在职业病危害

澄清:《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共459种,包括矽尘等粉尘类、铅及其化合物等375种化学类,噪声等15种物理类,密封放射源等8种放射性类,艾滋病病毒等6种生物类及3项其他因素。

职业健康既需要用人单位的责任担当,也需要劳动者的主动关注。从正确认识开始,从日常细节做起。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好个人防护的责任,健康工作,平安回家。

佛山疾控微信团队编辑整理
供稿: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科

编辑:杜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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