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档案“一片空白”,张槎一五金厂被罚4000元!
张槎微新闻 2026-04-25 23:51

一、常见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或未完整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虚假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典型案例

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禅城区某某五金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佛山市禅城区某某五金加工厂没有自成立以来至检查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资料。佛山市禅城区某某五金加工厂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四、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安全建议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计划发布—组织签到—现场考核—结果归档”的全流程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环节衔接与核对。每次培训后需及时收集签到表、考核试卷、影像资料等凭证,并与台账双向核对,确保所有参与人员的培训情况均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最终档案中,形成可追溯的责任链条。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记录应当有被培训人员签字,并且培训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伪造。

3.面向管理层及安全培训记录经办人员,定期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规专项解读会,重点强调未如实记录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典型案例剖析,提升各级人员对规范记录重要性的认知。

来源 | 张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 | 张槎微新闻微信编辑小组(南方+张槎频道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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