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在生育后主张继续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要求返岗,劳动者有权拒绝吗?若用人单位以未按时返岗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又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相关规定
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
本期“职工学法”将结合
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
解读女职工生育后相关带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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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张女士于2022年1月中下旬入职某公司,后因生育而休产假至2023年3月16日。2023年4月6日,该公司人事微信通知张女士返岗,张女士遂向公司申请年休假与育儿假。此前,公司人事已在聊天记录中确认过张女士享有年假以及相关生育假期待遇。
然而,2023年4月13日,该公司却以张女士接到返岗通知后未到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仅支付工资至2023年3月16日。无奈之下,张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3月17日至3月31日期间年休假、育儿假的相关工资。
案例引用来源:2025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之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23年3月16日,张女士产假结束后,虽未实际到岗提供劳动,但依法享有未休年假及育儿假的法定权利。结合案件事实,张女士亦通过微信方式向公司明确提出了相应休假申请,且结合其剩余假期天数,法院认定应其2023年3月17日至3月31日期间,属于依法享受的女职工法定带薪假期。因此,该公司应足额支付张女士上述休假期间的工资。
可见,女职工的产假与年休假不冲突、不抵扣。产假结束后,女职工仍可依法主张享受未休年休假及相关生育假期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剥夺该合法权利。
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广东省有关年休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劳动者如确需休假,建议在申请年休假或其他合法享有的假期时,提前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流程,并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OA系统、微信聊天记录等)提出申请,且保留申请记录。
若申请未获批准,建议优先与用人单位进一步沟通协商,了解拒绝理由,并主动提出替代方案(如调整休假时间),避免直接缺勤,以免给自身维权带来被动;
若劳动者因及时未到岗而收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年休假申请记录、解除通知书、社保缴纳记录等),为后续仲裁、诉讼维权做好准备。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正确厘清女职工产假与年休假的法律关系边界,不得以女职工已休产假为由剥夺其依法享有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主动响应并落实国家政策,充分考虑职工生育、育儿的实际需求,切实保障职工在生育、育儿期间的各项权益,主动关心关怀职工,缓解职工生育的负担;同时,应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营造和谐、友善、健康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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