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粘鸟”到“落网”:
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的零容忍警示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保护它们就是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增强法律与生态意识,自觉守护自然生态资源,是每位公民应尽之责,切莫以身试法。
【案例简介】

2022年以来,康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粘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猎包括黄鹂、乌鸫等在内的野生鸟类60余只,并在鸟市出售牟利。2025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其运输鸟类途中实施抓捕,现场查获野生鸟类10余只,随后于其居住地查获鸟类40余只及作案工具。
【相关法律】

关于禁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粘网属于典型的禁用猎捕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粘网捕鸟,已构成非法狩猎的法定要件。
关于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康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粘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60余只并出售牟利,已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若经鉴定,涉案黄鹂等鸟类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则可能适用本罪,量刑将更为严厉。
【提醒注意】

认清法律红线,摒弃侥幸心理:部分群众误以为“捕几只鸟不算什么”,或认为“在鸟市交易是正常买卖”。事实上,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三禁”规定是刚性法律底线,一旦违反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康某正是因法律意识淡薄,将非法捕猎视为“生财之道”,最终落入法网。
拒绝买卖消费,斩断利益链条: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不仅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还存在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公众应自觉抵制野生动物交易,不购买、不食用、不饲养来源不明的野生动物,发现非法交易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举报。
保护生态资源,共担公民责任:野生鸟类在控制虫害、传播种子、维持生态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学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