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狮山镇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顺达工业园进行检查,发现佛山市某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用的临时员工黄某正在莲子塘村“北兴”地段某厂房进行光伏板安装作业。 经测量,上述厂房顶离地面最低处约9.92米,最高处约10.76米。上述作业行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3高处作业”范畴。经查,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外包作业在工业企业中较为常见
也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短板弱项
发包方、承包方往往存在侥幸心理
不履行职责,疏于管理
最终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外包业务双方要切实强化作业安全管理
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
1.要严格审核承包单位资质及作业人员上岗资格,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现已进场作业的承包单位资质和能力不合格的,要立即停止作业,坚决清退出场。
2.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要向承包单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项目作业特点、存在的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等,交底记录须经双方签字确认;有多个承包单位同时进场作业的,要加强协调管理,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4.要加强对发包项目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动火、高处、有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活动全过程监督,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1.要在作业前开展危害因素辨识,针对高风险作业要依照有关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并经发包单位审批后实施;临时增加作业内容,需及时更新作业方案,重新提交发包单位审批。
2.要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技术交底,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3.要对作业环境、安全防护条件、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进行确认,发现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的不得进场作业,并立即向发包单位报告。
4.要自觉接受发包单位安全检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私自作业、违章作业。
外包作业违反多项安全生产规定致人坠亡: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承包商乐某(个体工商户)承接了浙江省江山市某车间厂房的钢棚修复工程。乐某雇佣了包括祝某在内的4名工人进行施工。在拆除厂房屋顶旧钢棚的作业过程中,由于钢棚年久腐蚀导致承重能力不足,正在高空作业的祝某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下: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事实清楚:乐某作为生产、作业的组织者和直接负责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多项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
违反持证上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高处作业属于明确的特种作业范畴。乐某明知此规定,仍雇佣并安排无证的祝某从事高空作业。
违反安全教育培训义务:乐某未在施工前对祝某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违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义务:乐某未向高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绳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违反风险辨识与安全管理义务:乐某未对作业现场(尤其是已知年久腐蚀的钢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的规定(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
乐某的上述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祝某高空坠落死亡的事故,后果严重。
另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发包方江山市某某有限公司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直接责任,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对钢棚修复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议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江山市某某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王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在此提醒
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个人
凡涉及高处作业(含外包作业)
必须严格履行事前备案程序

请扫描上方备案二维码
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完成备案
严格落实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
搭设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后
方可组织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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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佛山新闻网 杜嘉雯
审核:李仁生、何欣祺、韩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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