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吨起重机虚标为2吨?严查!勒流对“大吨小标”执法亮剑

起重机械作为工业生产的“钢铁肩膀”,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生产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稳定发展。然而,个别企业为规避监管、节省成本,使用起重机械时动了“歪脑筋”,将实际起重量3吨及以上的,通过伪造铭牌、篡改吨位标识等手段,“伪装”成3吨以下的不在法定监管范围内设备,这就是“大吨小标”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最近,勒流市场监管所依法查处了一起相关案件,给那些心存侥幸者敲响警钟!
近日,勒流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某机械企业正在使用的一台起重机“形迹可疑”,横梁、电动葫芦分别贴有“2t”“2000kg”标识,执法人员认真察看横梁、电动葫芦后,目测标识参数与实际有出入,面对执法人员询问,现场相关负责人闪烁其词,无法提供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报告,存在“大吨小标”的重大嫌疑。



为了查清真相,勒流市场监管所立即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进行鉴定,经技术人员运用专业设备鉴定,起重机所配置钢丝绳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实际为5吨,起升高度为6米,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额定起重量≥3吨且提升高度≥2米”的监管标准范围内,是一台必须依法登记、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该企业将5吨起重机虚标为2吨,是一起“大吨小标”违法行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该企业的行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勒流市场监管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涉事起重机予以查封,目前该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涉事企业还将面临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而《特种设备目录》规定,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监管。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规范使用。
将实际额定起重量达到或超过3吨的起重机械,通过伪造铭牌、篡改吨位标识等手段,伪造成3吨以下的非特种设备范畴。这种违法行为俗称为“大吨小标”,一经核实,会面临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吨小标”绝非简单的参数造假,而是相当于将一只老虎伪装成一只猫来看管,日常管理极易出现松懈和漏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逃避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设备的结构裂纹、电气故障、安全装置失效等问题无法被及时发现和修复,增加了设备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操作人员可能未经专业培训就上岗,极易引发操作失误等等。
“大吨小标”是一种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安全生产是底线、红线,更是生命线,容不得半点投机。在特种设备上动“歪脑筋”、耍“小聪明”来试图逃避监管,实质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害人害己,是对生命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接下来,勒流市场监管所将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大吨小标”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严厉打击特种设备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平稳有序。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希望辖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恪守安全底线,依法依规经营,做一个守法的社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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