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在某建材企业废气超标排放案的查处中,首次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既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鼓励、引导企业主动进行环损修复和赔偿,实现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一案双查”,为辖区企业敲响警钟。
严格执法
超标排放“零容忍”
2025年9月26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执法人员对区内某建材企业废气排放口开展执法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浓度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臭气浓度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三水分局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对该企业超标排放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科学评估
环境损害“可量化”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三水分局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筛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成立专家小组,就此次废气排放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程度及量化金额等开展鉴定评估。专家小组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及相关技术方法,出具《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认定该企业废气超标排放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量化评估出本次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柔性执法
主动赔偿“可减免”
三水分局与企业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开展磋商,该企业充分认识到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性,明确表示将依法承担超标排放的法律后果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企业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水分局按最终罚款标准的30%予以降低处罚。
这一做法既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刚性要求,又兼顾激励企业主动担责的柔性引导,实现处罚与教育、执法与增效的有机统一。
案件警示
损害担责“成共识”
本案是三水区首例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同步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案例,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企业违法排污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鼓励企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从轻处罚,这是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制度设计。
企业应将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融入日常经营,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超标排放行为,真正做到绿色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地实施,正在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从理念走向现实。希望广大企业以此为鉴,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共同守护碧水蓝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