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电商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法院这样判
禅城南庄 2026-04-11 00:39

电商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是否只能自认倒霉?

以下这个案例

看看法院是如何判罚的

消费者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胡某收到该手提包后,于七日内向该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被韩某拒绝,拒绝原因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在店铺页面早已经标注,胡某购物时亦已经知晓。于是,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退款。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虽然韩某在商品详情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韩某并未合理说明该手提包性质属于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未举证证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导致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故该手提包不属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韩某拟定的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对胡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判决韩某退还货款,同时胡某退还该手提包。

案例启示

网络在线交易中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经营者的宣传而非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的真实了解和切身体验。为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法律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虽然经营者可以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原则,谨慎对待自行与消费者约定的“不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对于该约定应合理说明并记载所针对的产品性质属于不宜退货的理由,并注重搜集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会导致商品价值大幅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来源 | 南庄法庭、南庄司法所
编辑 | 禅城南庄编辑部
审校 | 南庄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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