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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天,解心结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04-09 23:06

“黄法官,多亏了您,我们才能这么快回款,投产计划如期落地,新项目也顺利推进了!”日前,三水法院民一庭法官黄宗宗接到了一通电话,电话那头,某建设公司负责人语气轻快,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放下电话,黄宗宗脑海里浮现出一串刻骨铭心的数字:51、2379、3097……

这些数字的背后,是51天的全力攻坚调解,是对2379页证据的精细梳理,更是3097万元巨额争议的“一揽子”化解。

案件源于一场工程施工,某建设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多份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建设公司施工后,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可本该如约结算的工程款,却因工程造价核算、维修费用承担等问题产生尖锐分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工程款结算陷入长期停滞。

两家公司剑拔弩张,建设公司诉请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2155万元及违约金,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科技公司随即反诉,要求建设公司赔偿逾期违约金、维修费等款项共942万元。为抢占诉讼主动权,两家公司双双申请财产保全,导致银行账户均被足额冻结。

受理案件后,面对2379页的证据材料,黄宗宗眉头深锁。他深知,本案争议焦点多且杂,若按常规程序启动工程造价鉴定,少则半载一年,多则数年拉锯,最终只会让两家公司深陷资金泥潭,步履维艰。“不能就案办案,必须调解优先、实质解纷,为公司纾困解难。”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点随之凸显。建设公司坚称,科技公司作为发包方,负有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法定义务,后续工作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有遗漏,要求其增补工程款。

科技公司则反驳,工程清单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给对方核对确认,合同也明确解释优先顺序,图纸优先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签订后不得因清单不准确或漏项重新核算、变更工程等。

“希望双方都能实事求是,理性主张权利,如果诉求过高过多,不仅难以得到支持,反而会增加诉讼费的成本,大家都不划算。”黄宗宗向双方提议。他结合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履约细节等,查明双方签订了两份书面合同,但实际履行的合同中已经对工程计价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黄宗宗向双方公司释法说理,“双方已经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方式计价,一方如果主张采用其他计价方式,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建设公司态度明显软化,很快调整了诉讼请求,双方争议金额逐步缩减至400万元。

此后,黄宗宗组织开展多次“背对背”沟通,通过一次次耐心疏导,清晰划定诉求合法边界,引导双方摒弃过高的不合理预期,将争议金额逐步缩至30万元。

就在争议金额差距仅剩15万元时,双方却同时“踩下刹车”,均称已退让至底线,调解陷入僵局。

随后,建设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黄宗宗为建设公司剖析利害:“司法鉴定周期长,即便胜诉,执行仍需耗费大量精力,僵持只会加剧资金压力,适当让步方能快速解纷、及时止损。”

他为双方精细算透“三本账”:以“法律账”界定诉求合法边界,以“经济账”核算赔付与回款数额,以“风险账”列明鉴定周期、资金成本与执行风险及难度,让双方心中有底、利弊自明。

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双方负责人清晰认识到:长久僵持只会阻滞资金周转、拖垮公司经营,最终得不偿失。

“早点了结纠纷、解冻账户,对双方都好,我们愿意继续谈下去。”最终,经多轮协商,双方就工程款、逾期违约金等全部争议达成一致,确定以1201万余元作为最终结算金额,并同意签订一次性付款调解协议。

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同步提交解封申请,所有保全措施随即依法解除。三天后,科技公司足额支付全部款项。

51天,促和解,稳经营。这纸调解书,如一缕春风,融解了两家公司心间的隔阂坚冰,为双方卸下沉重包袱,按下发展“重启键”。这场高效解纷的司法实践,更为精准护航佛山营商环境,铺就一抹温暖厚重的法治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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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水法院

编辑:郑晓琦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