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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新单位当年,能休年休假吗?答案来了
佛山工会 2026-04-09 21:21

劳动者已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根据法律规定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离职并转换到新公司新工作后,劳动者在新公司工作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用人单位有权以试用期内暂未转正、未工作满12个月等为由拒绝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为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相关规定

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

本期“职工学法”将结合

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

继续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案例基本情况

刘先生于2011年10月1日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后刘先生自该人力资源公司离职,于2017年3月23日入职某保险公司。后刘先生与某保险公司因劳动合同解除、未休年休工资等争议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关于未休年休工资,刘先生主张其每年应休5天年休假,因其之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况,故应从入职当年即享有年休假,某保险公司应支付其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某保险公司主张,刘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于2017年3月23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17年9月22日止”,故其认为刘先生入职未满一年,且其在职期间均为试用期内,刘先生不享有年休假。

案例引用来源:2025年5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之一。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刘先生主张其每年应休5天年休假,并就其入职某保险公司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提交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连续工作情况,故法院对其关于入职当年应享有年休假的主张予以采信,某保险公司关于刘先生在试用期内不享有年休假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因某保险公司未就其安排刘先生休年休假举证,故刘先生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刘先生按当年新单位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2000余元

相关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劳动者注意,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非受限于在哪个单位工作即新单位的试用期、未转正等工作时长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建议劳动者保留已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证据(如参保证明、劳动合同、收取工资凭证等),以便劳动者向新入职单位证明符合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另外,关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新入职职工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至12月31日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而离职职工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双方对天数产生争议的,建议先行协商沟通,沟通不成的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司法程序确定。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带薪年休假的意义,建立健全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即使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只要劳动者已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关心关爱职工,妥善处理生产、工作与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关系,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树立正确管理用工意识,构建和谐友善的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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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总工会、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

工会特约律师:黄伟信

责任编辑:胡凤琳

初审:霍嘉琪、李敏贤、陈绮婷、梁洁仪

复审:霍一凡

审核:袁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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