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为什么他的房子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而我的房子却不可以?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本人或配偶。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家庭指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自住住房(含首套及二套)。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房屋交易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为同一家银行,且属于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以公积金中心公告为准。
(三)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当期还款状态正常。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且不存在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五)已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不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有超过两套住房的;
(三)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两次以上公积金贷款的;
(四)原商业贷款属购买本市住房,在外市申请商业贷款的;
(五)未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的决定前自行结清商业贷款的;
(六)存在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情形或存在贷款风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