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罚!
绿韵南山 2026-03-26 22:00
2026年1月13日,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对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公司进行入企行政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一批危险化学品存放于办公楼前临时仓库及调漆房内,该两处场所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电气线路不防爆,无专门的通风设备,未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审理,依据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14项裁量阶次B:“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3 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落实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该公司存在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南山又出新玩法!农科所、“蓝眼泪”、卡玛花海全景研学路线焕新上线,快快报名参加!
佛山市农科所南山场于12月3日免费开放,承包冬日遛娃吃喝玩全攻略
南山一日游冬日限定来咯!一秒get农科所、岗溪如宴酒家、“蓝眼泪”矿山湖的三重快乐两日游攻略已送达!从农科所到浮日蓝矿咖啡,这份亲子行程请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