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紧扣消费者权益保护主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查售前宣传误导、隐瞒信息;售后拖延敷衍、拒绝处理等服务乱象,推动企业从“售出即止”向“全程负责”转变。从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切实为消费者撑起“保护伞”。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消费者举报线索,反映其于某网店购买的沙发款式与宣传不符。经查,该网店商品页面通过文字及图片宣传有“靠包‘1+1’填充柔软且富有弹性、柔软羽绒、公仔棉、舒适Q弹坐感、泰国进口乳胶”“确认过座感,是想象中云端般的柔软、乳胶颗粒填充、高回弹海绵填充”等内容。但实际交付的沙发靠包非羽绒款、坐垫非乳胶款。

上述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2025年1月,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投诉线索,反映其于某门店订购的奢石家具款式与订单不符。经查,消费者通过微信与该门店销售人员沟通交易过程并签订《订货合同单》,沟通过程销售人员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实际用料与展厅样品的区别,亦未提醒消费者生产工艺可能造成商品实物与订单效果图存在显著差异。

上述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2026年1月,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门店处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投诉线索,反映其于某网店购买妆台,就材质问题询问客服人员时,对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多处不合理内容。经相关检测公司协助调查,执法人员证实该检测报告确系伪造,报告编号、样品名称、型号/款号、报告图片、判定依据和部分检测项目均经篡改。

上述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三款以及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2025年8月,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多名消费者举报,向某公司下单购买软床、床垫、床头柜等产品。该公司收取货款后,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亦不退款。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发出多份《消费争议处理通知书》,告知该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提供商品和服务,要求负责人就相关消费纠纷配合调解,但该公司逾期仍未配合处理,也未发货或退款。

上述收取货款后不提供商品及无理拒绝消费者退款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和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1月,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销售不是终点,服务才是起点。误导消费、虚假宣传、敷衍塞责、拖延售后等行为,本质上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也是对自身商誉的透支。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将持续加强对企业售前售后服务的监管,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只有把消费者的“烦心事”当成自己的“心上事”,才能换来市场的“好口碑”与经营的“长久计”。
来源 | 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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