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龙江镇工业固废经营行为,全链条推进工业固废整治工作,近期龙江生态环境所联合村居连续对龙江镇工业固废经营场所开展全覆盖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重点排查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分类贮存等措施落实情况。


龙江生态环境所联同属地村居对镇内工业固废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

3月11日,龙江生态环境所联合属地村居现场对3间工业固废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上述经营单位均不同程度上存在缺乏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设施,固废没有按种类分区存放,非法回收疑似危废的废旧包装桶等问题。

某固废经营单位存在工业固废未分类分区存放、涉嫌违法收集废旧包装桶等问题。
针对上述发现问题,龙江生态环境所现场督促3间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对一批疑似危废的废旧包装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进行下一步调查。
下一步,龙江生态环境所将持续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坚持源头管控、部门联动、闭环管理原则,持续对龙江镇工业固废经营场所进行全覆盖清理整治,并定期开展“回头看”检查行动,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同时,亦将持续加强对废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力度,引导行业向规范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业固废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设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分类分区存放。未取得经营许可,禁止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来源 | 龙江生态环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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