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鸟网、防鸟网都算 “夺命网”!这些行为已违法→


以案释法丨张网捕鸟,难逃法网 # 案例一 2023年2月,海盐县姜某在阁老山设置两张约10平方米的捕鸟网并已捕获野生鸟类。姜某的行为涉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当地执法部门已对此立案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捕鸟网”虽然被禁,但一些防鸟工具却成了新的鸟类“致命陷阱”。 # 案例二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相关内容 点击链接查看 拆网指南 | 在野外,发现捕鸟网该怎么办? 捕鸟、售卖?小心违法! | 小山小水答网友问(53) 【爱鸟护鸟在行动】莫让“捕网”变“法网” 当心“鸟笼”变“囚笼” 爱鸟护鸟在行动 | 以案说法 非法狩猎野生鸟类,获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