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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些行为均属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后果严重!

佛山生态环境

各企业注意!

这些行为均属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

这不仅直接威胁

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严重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企业排放污染物

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

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也不得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常见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情形

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②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通过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或未完全处理而排入环境。

④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⑤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⑥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⑦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⑧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企业超标排污

或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

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那企业应该怎么做?

①企业应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总量排污。

②设置排污口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

③企业应保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得闲置环保设施,不得故意减少药剂使用量或降低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负荷。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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