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未认定工伤还能索赔吗?
南方plus 2025-10-30 19:57

上班路上被车撞了,公司没给报工伤认定,现在过了1年申请期,还能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吗?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阮某入职阳江市某公司从事建筑泥水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购买社保,2022年6月26日上午,阮某骑摩托车上班途经某路口时与周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致右锁骨粉碎性骨折,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后,阮某多次向公司反映工伤,但公司未为其申报工伤。2024年7月,阮某自行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事故发生已超1年申请期,不予受理。阮某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未果。2025年1月,阮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共计18万余元,某公司辩称事故当天公司未开工,阮某并非上班途中受伤且未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无权索赔。

【裁判结果】

阳江江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 经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属社保部门行政职权范围,法院无权直接认定,阮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裁定驳回阮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由社保部门负责,需结合劳动关系、事故性质、因果关系等综合判断,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宜替代行政机关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结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报工伤;若未申报,职工需在1年内自行申请。本案中,阮某因未及时申请,超期近2年,导致社保部门依法不予受理,从而丧失了通过行政程序获得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另,即使公司未为阮某购买社保,只要其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仍需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认定工伤”这一前提不成立,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法官在此提醒:事故发生后,职工应第一时间联系用人单位,要求其申报工伤;单位拖延的,职工须自行收集劳动关系证明和事故现场证据,为后续申请认定做好准备。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的,职工或近亲属须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期将可能丧失行政认定机会,无法通过工伤赔偿途径直接索赔。

【来源:阳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