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假期余额不足?还有带薪年休假!
佛山12345 2025-10-28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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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关于带薪年休假有哪些规定呢?

马上看看这些常见问答!

劳动者有哪些休息休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自由支配自己时间的活动。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休假时间包括: 

(1)每周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注:休息日没有特指,不一定是星期六、星期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

(2)法定节假日;

(3)职工探亲假;

(4)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关于带薪年休假是怎么规定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可通过查看员工的人事档案、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资料确认其是否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

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是什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计算带薪年休假的起始日期如何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校大学生在正式毕业之前,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年休假的计算时间应该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因此,应该以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注释: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否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休了育儿假、护理假还能不能休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哪些假期不计入年休假期?哪些情况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关于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如何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说明: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新入职和离职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ND

佛山12345微信编辑组

来源 | 佛山12345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辛裕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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