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4日,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庄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举办预付式消费行业消费维权普法宣传及预付式消费改革宣讲活动,全镇28家预付式商家参加。 会议现场,宣讲员带领商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深入解读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核心条款与要求,并提醒商家:预付式消费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依法严格履行约定;停业、搬迁等重要变动要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不得隐瞒重大经营风险;要提供真实全面的服务信息,不得诱导贷款消费;要保障预付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要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此外,还重点推广使用《佛山市禅城区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最后,会议还针对预付式消费监管改革项目平台进行推广,详细介绍了预付式消费监管改革项目平台的基本情况及入驻流程,并重点向商家讲解了改革项目平台的优势,呼吁商家积极拥抱改革,共同构建“消费有保障、经营可持续”的预付式消费良好新局面。 下一步,南庄市场监管所将继续开展预付式消费集约化监管改革工作,加大预付式消费改革的社会宣传力度,积极发动更多的经营者加入预付式消费监管改革项目平台,为创建放心消费环境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