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9日,高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一高铁项目施工现场发现,某建设有限公司4名工人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其中2人在距地面约16米的吊篮内安装固定排水管,另外2人在距地面约11米的桥墩作业平台配合施工。作业时该4名作业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带,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上述4人从事高处作业。随后,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从事高处特种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85000元。
【以案释法】
高处作业,这些红线碰不得
特种作业必须持证:高处作业属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不仅违法,更等于拿生命冒险。
安全防护措施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是高处作业的“生命线”,不按要求落实,作业人员一旦失足坠落生存率极低。因此,除了要具备高处作业操作资格,生产经营单位还要监督高处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如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并按规范落实脚手架、防护网、防护栏等安全措施。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还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规范使用。若企业未履行上述职责,不仅会被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还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追责。
【安全提醒】
高处作业,这些“不准”请牢记








供稿丨高明区应急管理局
部分素材来源丨广东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