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失效=无证上岗!南庄严查特种作业!

近日,南庄镇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名正在进行焊接特种作业的员工的证件已过期,便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理。
据悉,该员工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初领日期为2021年9月8日,本应于2024年9月7日前完成复审,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审,导致操作证过期。在该情况下仍从事焊接作业,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理。
本案件中,企业虽知要持证上岗,工作人员也曾取得证件,但因忽视定期复审,导致证件失效,实质上已构成“无证作业”,相关部门依法对“无证作业”行为进行查处。各企业及从业人员务必引以为戒:一是特种作业证非“终身有效”,必须牢记复审日期,及时参加复审。二是企业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台账,动态核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有效性,杜绝“持无效证上岗”。三是从业人员须自觉遵守规定,克服侥幸心理,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