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处作业无证上岗触碰安全“生命红线”
石湾有企业被处罚
请各企业提高警惕
做好安全生产
近日,石湾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对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辖区内的某装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刘某某在离地约6米的脚手架平台上进行施工作业,依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3.1:“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3.2)2m 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该施工作业属高处作业,但刘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该单位存在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
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急部门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防范高处坠落等事故风险。
安全提醒
高处作业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这份防高空坠落“法宝”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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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再次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容侥幸,法律红线不可触碰。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不仅违法,更是对员工生命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
石湾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工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筑牢辖区安全生产防线。
安全生产
责任重于泰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