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无指纹不锈钢行业企业的一封信
佛山生态环境 2025-10-16 20:15

各相关企业: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努力下,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但臭氧污染问题仍然显著,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因素。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VOCs防治成为化解臭氧污染的关键。无指纹不锈钢行业是VOCs重点排放行业,急需开展规范化治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各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为做好全市无指纹不锈钢行业的规范化治理工作,规范活性炭吸附设施工艺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确保设施安全有效可靠运行,真正发挥其环境效益,助力企业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

规范工艺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筑牢设施效能根基

科学设计与规范建设是前提

企业在新建、改建或扩建活性炭吸附设施时,应基于废气的来源、性质(温度、压力、组分)、浓度、风量及生产连续性等因素,做好治理设施的设计与规范化建设工作。

一是合理选择预处理工艺。活性炭吸附预处理工艺是保障活性炭吸附安全高效运行、降低换炭成本的重要环节。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应低于1mg/m3,温度应低于40℃,若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3,应先采用过滤或洗涤进行预处理。当废气采用水喷淋塔或旋流塔预处理工艺时,喷淋塔必须配备除雾器,在进入活性炭箱体前设置干式过滤器。若废气含有油雾的,还应设置静电除油等预处理设施。

二是要规范炭箱设计要求。规范化设计的活性炭箱,可有效增加活性炭的吸附效率与废气吸附量,提升治理设施运行效能,降低企业的综合能耗和运行成本。企业应综合考虑气体流速、箱体截面积、气体停留时间、现场条件等因素确定活性炭箱体积,选用碘值、比表面积等符合质量要求的活性炭,确保VOCs废气得到有效处理,避免因达不到治理效果后续需要重新设计、建设治理设施,产生无效投入和重复投入。另外,要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规范排放口建设,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平台高于地面时,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等易于人员到达的监测安全通道。

精细化管理与规范运行是关键

一是建立台账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活性炭吸附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设施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活性炭种类及来源、装填量与时间、更换量与时间、更换原因(如定期更换或依据压差、监测数据更换)、废活性炭暂存与处置情况等。台账应真实、完整、可追溯。

二是加强运行监控与维护。定期检查风机、阀门、管路等设备运行状况,监测吸附床层压差和温度,防止因设备故障或堵塞影响处理效率,更要警惕因活性炭吸附VOCs废气放热可能引发的火灾等安全风险。对于处理高浓度、高温或含易聚合、易氧化组分的废气,需采取必要的预处理或安全措施。

三是规范废活性炭管理。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相关管理规范,进行分类、标识、妥善暂存,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严禁非法倾倒、填埋或随意堆放。

二、

建议选购合格颗粒活性炭,确保核心材料品质

活性炭的品质直接决定了吸附设施的处理效率,使用劣质、不合格的活性炭,如同使用无效的“过滤芯”,不仅无法有效去除VOCs,导致“伪治理”,还可能因灰分高、强度差、易粉化堵塞管路,甚至带来二次污染或安全隐患。

鉴于蜂窝状活性炭存在吸附效率低、更换频率高、结构强度低、易碎、运输损耗大、难以有效再生回用、需要危废处置综合成本高等问题,建议排污单位使用颗粒状活性炭进行VOCs废气吸附处理,并采用适用于颗粒炭的炭箱设计及组合式置炭抽屉,以便拆卸便捷、批量更换再生后回用,在提高废气处理效能的同时,积极降低综合换炭成本。企业应优先选择生产工艺成熟、质量稳定、信誉良好、能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的正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采购碘值、比表面积等指标达标的活性炭,同时重点关注活性炭的四氯化碳吸附率、强度、填充密度、灰分等理化指标。在实际生产管理中,企业应对所购活性炭厂家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活性炭检测报告进行存档,以备检查。

三、

加强沟通协作,凝聚污染防治合力

各企业应积极主动关注相关政策动态和技术要求,参加相关培训,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在治理设施建设、改造或运行中遇到相关问题时,可积极与市、区、镇生态环境部门沟通或咨询行业专家。我们会通过政策宣贯、建立行业治污示范、召开现场会等途径,持续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政策、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共同解决各类“疑难杂症”。我们也鼓励企业之间交流先进的VOCs治理和管理经验,推广最佳实践经验。对于治理效果好、管理水平高的典范企业,我们将适时组织观摩学习。

规范活性炭吸附设施运行,选用合格活性炭,既是企业履行环保法定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降本增效、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有效途径。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推动我市VOCs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出应有贡献。

感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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