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温与降雨交替,为蚊虫滋生创造了“温床”。当前基孔肯雅热仍呈散发态势,这种由伊蚊传播的疾病,易在人群密集区域扩散,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防控工作成效,三水区卫生监督所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个别仍心存侥幸、未按要求落实病媒生物防控措施的单位,依法作出处罚,以刚性惩戒继续筑牢疫情防控的坚实防线。

2025年10月10日,三水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某物流园进行蚊媒传染病防控专项检查时,发现佛山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仓库背面地上堆放有大量露空存放的蓝色、红色的塑料筐,筐内可见大量积水,且部分积水中可见蚊幼虫活动。


该公司因卫生管理缺位,未及时清理园区范围内积水,导致孳生蚊幼虫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三水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0日,三水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某诊所进行蚊媒传染病防控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未对当天就诊的患者蒙某、唐某进行有关基孔肯雅热、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的流行病学史调查及蚊媒传染病相关的健康征询的预检工作。
该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三水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对该诊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此次被处罚的物流园,因“图方便”露天堆放塑料筐,看似节省了清理时间,实则埋下巨大风险。执法人员强调,物流园作为物资集散枢纽,若因环境问题成为疫点,不仅需要停工整顿、承担消杀费用,甚至可能承担因疫情扩散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影响合作企业信任,造成长期经济损失。
“管理失职就是违法,绝不是‘小事’。”执法人员提醒,物流园管理者需切实履行环境管理责任,定期清理积水、检查防蚊设施,避免因“小疏忽”酿成“大问题”。
诊所未落实预检分诊,看似简化了接诊流程,实则失守了疫情防控“第一道关口”。三水区疾控中心专家表示,若基孔肯雅热患者未被及时识别,他们可能会在就诊后继续前往社区、市场等场所活动,导致病毒隐匿传播,从而增加后期排查溯源难度,甚至引发社区疫情。
“预检分诊是法定职责,不是‘可选动作’。” 专家呼吁,基层诊所需严格按照规定,对就诊患者开展流行病学史询问,及时上报可疑病例,切实发挥“前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物业、企业等场所管理者若不作为导致蚊媒孳生,构成疫情传播风险,需依法承担法律后果;医疗机构作为健康守护“前哨”,更需严格履行传染病防控职责。
相关法律条款摘要: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一) 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一) 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加强与医疗机构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置工作,防止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一)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来源:通讯员三卫宣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阮婷君
编辑:佛山新闻网 严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