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改正最高罚2万!明城打响防疫攻坚战
明城发布 2025-07-30 00:21

“老板,您这里堆放的杂物容易滋生蚊虫,请及时清理并做好消杀工作。近日,为有效防控基孔肯雅热疫情传播风险,区镇联合工作组来到明东村辖区内的废品收购站开展宣传指导。工作人员向站点负责人详细讲解防蚊灭蚊要点,提醒其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如出现不适症状要及时就医。

针对宏基豪庭商铺一带内巷垃圾清理不到位、闲置花盆积水、杂物堆放、废弃轮胎等蚊虫孳生“隐患区”7月28日下午,明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开展了整治行动。

行动中,执法人员坚持“宣传引导+集中整治”相结合,耐心劝导商户自觉清理门前杂物,对无人认领的绿植、破损花盆,执法人员化身“搬运工”,协助商家清理,并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进行清除“环境变得干净整洁,蚊虫少了,住得也更舒心。”附近居民由衷地说。

本次行动累计清理花盆78盆,其他杂物2车次,合计1.5吨,有效解决了重点路段商铺门前“脏乱差”问题,减少了蚊虫孳生地。下阶段,执法队将开展“回头看”复查, 确保整治成效持久,严防问题反弹。

整治前后对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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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积水、灭成蚊、防叮咬”

可有效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全社会联手“依法防控”

也是遏制疫情扩散的关键

法律法规为疫情防控提供刚性约束

市民遵守法律

是对自身和社会健康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控中的法律义务。根据防治法相关规定,涉嫌未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应当立即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单位,最高可罚20000元!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保持室内外的清洁卫生

做好病媒生物防治

不仅仅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健康

也是我们的法定义务!

明城发布微信编辑部
源:明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高明发布、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编辑:严敏敏
审校:白嘉妍、张星星、吕晓琳、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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