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案例】交通事故中,侵权人赔付误工费不因受害人已获停工留薪待遇而减免
龙江发布 2025-07-17 01:39

案情简介

孙某驾驶小客车违章停车,谢某驾驶小型货车经过该路段未注意路面安全,与杜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杜某九级伤残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负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杜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杜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停工留薪待遇。杜某提起诉讼,请求谢某、孙某等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在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本案中,杜某因案涉交通事故致残已被认定为工伤,其领取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仍可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故支持杜某关于误工费的赔偿请求。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性质不同。前者基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发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不具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损害赔偿的,仍然有权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同样,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亦不因受害人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减轻或免除。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可依法获得双重赔偿,有利于充分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侵权人不当转嫁个人责任并产生不良社会效果。

顺德区司法局龙江司法所、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左清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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