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被查处!
佛山生态环境 2025-05-27 20:42

2024年12月24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陈村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监管信息系统发现,佛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过程中疑似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随即前往该公司现场核查。

案件详情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和17日分别对车牌号为粤A0****汽车(宝马7系车型,双排气管)和粤A6****汽车(宝马X6车型,双排气管)进行环保排气检测时,均使用了Y型双采样探头取样管,在两次检测过程中Y型取样管的其中一根采样探头从汽车排气管滑出并掉落至地面,在测试过程中出现这种情况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的相关规定,应终止测试,排放测量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测试。而在一旁的检测员发现后并没有进行纠正也没有停止检测,而是任由检测继续并最终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025年1月3日,陈村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负责人见证下,重新对一辆宝马双排气管汽车进行比对试验检测发现,在正常情况下使用Y型双采样探头取样管进行检测,当发生其中一根采样探头滑出排气管时,检测程序即自动停止,不会产生检测合格的数据。

查处情况

在上述机动车排气检测过程中,该公司检测人员明知采样探头滑落地面,已无法采集真实有效的汽车尾气数据,却既不纠正也不停止检测程序,该公司为上述检测汽车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暴露了相关机动车检测公司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该公司违法的主要原因是无视行业规范和标准,抱有侥幸心理。作为机动车检测机构理应发挥好机动车尾气排放“守门员”的作用,但仍有个别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选择对眼前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最终承担法律后果。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陈村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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