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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 2起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荷城发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进一步增强餐饮行业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安全用气意识及守法意识
荷城君特整理该领域典型执法案件
切实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案例一:

端州区黄某经营的餐饮商铺使用的燃气连接软管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逾期不改正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9日,端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端州区对黄某经营的餐饮店铺进行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其使用橡胶软管连接燃具,且加装三叉接口管,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执法人员立即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5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5月26日复查,逾期不改正。

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认定黄某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端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案例二:

晋江市内坑镇柑市某餐饮店违规使用双火源被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晋江市内坑镇柑市村某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两种火源,一个灶具使用液化石油气,一个灶具使用生物油,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灶具之间间距小于0.5米,存在安全隐患,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5日20时前改正。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

处理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荷城街道涉黑涉恶线索
举报电话:88988819
举报邮箱:hcjdshb@126.com



荷城发布微信编辑部
来源:荷城街道应急管理办
编辑:佛山新闻网 罗敏玲
审校:罗志峰、蒋晶、陈丽娴、陆绮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