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可有效推动各类矛盾纠纷高效解决。本期分享2个案例,以案例示范引领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创新,持续提升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顺德首宗商事调解,成功!
近日,顺德区利用“商事调解+司法确认”破局,成功化解一宗房屋租赁纠纷。
案例分享
一纸合同引来纠纷:
2023年,土生土长在北滘的刘先生、王先生向张先生租下一栋房屋,用作经营餐饮业务。随着时间的推移,餐馆渐渐迈过了艰难的起步阶段,业务经营稳中向好。正当一切都向着目标前进时,刘先生和王先生收到了张先生起诉电话。
原来,刘王二人与张先生签订租赁合同时,张先生是第二手承租人。第一手承租人李先生未经业主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了张先生。到了2024年初,业主发现了此事,以第一手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为由,解除与李先生的租赁合同,并另行与刘、王二人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
张先生认为,李先生在业主解除原合同和签定新合同的整个事件中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与刘、王二人有串通行为,损害了自己原本预期的收益,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刘、王二人犯了难,若要打官司,一是应诉的经济成本太高,二是流程繁琐,需要二人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影响餐馆的正常经营。在朋友的建议下,二人来到正和调解中心,申请商事调解,寻求解决纠纷。
准确把握矛盾焦点:
正和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在告知各方收费标准并征得同意后,正式受理案件。调解员首先梳理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并结合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确定初步的调解方案,约好各方当事人现场调解。
调解的进展并不顺利。张先生认为在业主与刘先生、王先生磋商租赁后续事宜过程中,自己已积极沟通,但刘先生和王先生却置之不理,遂失去耐心和信任。
刘先生、王先生则表示与李先生并不存在故意串通的行为,认为作为承租人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阻挡业主的意愿,并提出张先生诉求的补偿金额过高,超出承受范围,希望对方在支付款项的金额及时间上给予宽限。
调解员一边耐心安抚张先生情绪,向其解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引导张先生通过沟通协调的方式去解开彼此之间的误会。经过多番调解后,张先生也提出了他的初步方案。
“商事调解+司法确认”破局:
在了解清楚各方诉求后,调解员帮助当事人制定了合理、可行且双方认可的分期还款计划,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
1、李先生向张先生退还租赁保证金;
2、刘先生和王先生每月定期向张先生支付补偿款项。
同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规定若刘先生和王先生未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的,张先生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经过两天的调解,原本准备对簿公堂的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彼此满意、共赢互利的矛盾解决方案,不仅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和气”,各方还表示日后还能继续谈合作、做生意,认为北滘镇的营商环境非常“和”,对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自2024年6月1日施行,以法规形式将商事调解列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结果更加可控、协议更易执行、成本更加低廉的特点。本案为该《条例》施行后顺德首宗通过“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模式解决的商事调解案件。
商事调解全程不公开、文书不上网,保护当事人的秘密和信誉。调解文书可通过司法确认等方式赋予强制执行力,能最大化降低冲突、减少损失和维护合作关系。相较于诉讼、仲裁,在时间、经济成本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如周期一般为一个月,显著短于诉讼周期,收费标准也低于诉讼和仲裁费用。
当事人对诉讼成本、保密性、“面子”等方面有实际需求,以及诉求金额有一定商量空间的案件,使用保密、灵活、相对低成本的商事调解方式,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达到共赢的效果。
“诉前调解+赋强公证”快速解决纠纷
近期,南海区诉前和解中心多起民间借贷合同、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纠纷通过“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的方式,快速低成本解决纠纷。
案例分享
事件起因:
原告广东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广州市某公司提供建筑材料,交货地点为某市异地在建人民医院项目部。经统计,原告自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4月2日期间共向被告供应货物货值215928.4元。被告于2024年1月9日支付了货款50000元,于2024年2月8日支付了货款40000元,合计90000元。剩余货款125928.4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予以结清。被告广州市某公司佛山分公司是被告广州市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广州市某公司应对涉案货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调解陷入僵局:
经审查案件材料及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原告对本案申请诉前调解的同时一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两被告的基本账户。对此,被告在处理本案时,表现出比较积极但又焦急的矛盾态度。经调解员多次向双方沟通,原告从起初的必须收完全部货款再解封,到后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先支付一半货款,剩余货款分期支付,原告在收到一半货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两被告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由于剩余货款为分期支付,原告提出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认为民事调解书会让其公司有民事案件记录,不同意原告的提议,至此,双方再次陷入调解僵局。
公证介入完美化解纠纷:
考虑到原告需要强制执行力约束被告的分期付款行为、被告为保全公司信誉避免留有民事案件记录的两个因素,调解员决定向双方推荐赋强公证的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佛山市华南公证处公证员根据原被告认可的调解方案起草调解协议书,双方均同意公证机构对上述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佛山市华南公证处在受理赋强公证后快速出具公证书,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最终,本案以“诉前调解+赋强公证”双结合的方式成功结案。此方式既能保障原告权益,又能约束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还能避免被告在按期足额履行期间留有民事案件记录,对双方而言都是较为公平且保障权益的解决方案。
赋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该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相对于诉讼解决纠纷的优势:
(一)成本低。诉前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赋强公证按债务标的额千分之二点五收取,费用不到诉讼费用(以100万的标的额为计)的五分之一,大大降低维权成本。
(二)效率高。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方案后申请办理公证,3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与诉讼相比大大缩短解纷时间,有效避免当事人中途反悔的情况。
(三)效果好。诉前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公证机构有替当事人保密的法定义务,形成的文书无须上网,可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便公开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