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停工整改!事关里水自建房→
梦里水乡 2024-08-30 18:21

发现问题,立即停工整改!
近一个月内将检查超770间!
里水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持续守护市民人身安全

8月28日开始,里水镇城建和水务办开展镇内自建房安全大检查,不折不扣抓好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立即整改!

里水开展镇内自建房安全大检查

8月29日起,里水镇城建和水务办全员出动,兵分五组,对在建的779间自建房开展安全检查

在流潮社区,分管城建工作的镇领导刘建威带领镇城建和水务办工作人员和社区干部,认真对每一间在建的自建房进行检查,并叮嘱屋主和施工队一定要注意施工安全,尤其是防高坠、防触电安全的宣传。

“这个物料升降架不合格,前后的门要尽快安装上;现在马上停下来,完善好再开工。”刘建威表示,该在建房的防坠钢筋网上填满杂物;电梯井四周没有围蔽;施工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帽等问题。对于发现安全隐患,检查组要求屋主立即进行整改,切实落实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工作人员正在检查在建自建房。

刘建威表示,农村自建房涉及面广、量大,监管难度确实不小,但其监管事关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 村(社区)要立足实际,全方位开展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时刻绷紧生命安全之弦,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检查组督促自建房建设人员及屋主开展整改工作。

各位里水建房业主注意!
自建房易存在风险
需及时并监督施工方做好工作
守护你我安全

谨防安全风险!

这份建筑施工管理条例请收好

自建房有哪些安全风险
又应该如何预防和处理?
自建房还有哪些规定?
和里水君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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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方(业主)应在取得《农村村民用地建房施工报备审核意见表》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未申请延期或逾期不开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业主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基础施工前宜对四邻房屋的安全进行调查分析,施工期间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施工安全质量的指引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房屋建设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且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备案的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施工安全质量的指引进行施工,做好相关围蔽及其他周边环境及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一)私人住宅建设临时用电必须至少配置两级电箱,三相五线供电,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设置。电箱要用冷拉钢板制成,安装电器的底板不能用木板,电箱应距离地面1.3m,电缆应架空不得拖地,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用设备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到5m。排栅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排栅应加绝缘装置。开关保险丝严禁使用铜丝、铁丝,并要规范接线。

(二)私人住宅建设整体防护必须搭设双层排栅,并且排栅与建筑物的搭接的横向拉接及支顶间距不宜超出4m,排栅与建筑物之间间隙不能超过15cm。所有排栅外表面必须挂设安全网,排栅高度必须高于作业层高度1.2米,且首层排栅必须设置兜底网及挡板防护(特别在人、车流经的人行道或车行道的一边)。

(三)层高大于或等于4.5m属高支模板,必须严格搭设,支模的立杆底部应设置(板厚5cm,板长200cm)的垫板,并切实做好上、中、下三道纵横水平拉结及剪刀撑的设置。

(四)所有建筑工人要求佩戴安全帽作业,高空作业工人还要求佩戴安全带防护。

(五)所有建筑工地应搭设墙体或挡板进行围闭施工,防止闲杂人等进入,建筑物主体进入装修阶段前不得作为人员生活场所;建筑物内部所有大于25cm宽的高空缺口必须进行简单围闭防护;

(六)施工过程中须严格依图施工,不能随意变更房屋结构,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进行结构浇注,每层结构浇注前必须由设计单位进行钢筋工程验收,同时施工过程中须保留钢材、水泥等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

(七)严禁使用简易提升装置作为建筑材料的垂直运输设备;严禁设置人工挖孔桩基础。

(八)已开工的自建住宅必须在现场显眼处安放《个人自建房建设公示牌》。

(九)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在施工报备时,应购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从业人员死亡/伤残赔偿额度,不少于100万/人)。

(十)若新建房屋地址周边存在建构区的,业主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周边建构物做好前期取证标记措施(如墙壁原有裂缝相片),房屋拆除及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周边建筑物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业主应安排专人管理现场文明施工状况,经村(居)委会及周边居民同意确定建筑材料临时堆放点且按照南海区建筑工地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渣土堆放需做好防尘覆盖,并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状况,防止污水横流等现象。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工程业主违规委托无资质施工队伍施工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由此引起的安全责任由业主及施工队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业主及相关参建单位必须充分配合镇建设部门、消防部门、安监部门等部门及村(居)委会组织执行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各村(居)委会需设定辖区范围内负责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施工期间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管机构及管理制度。负责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劳资纠纷、建筑纠纷、安全生产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对发现影响公众安全的质量及安全管理问题应及时告知业主整改并报镇住建部门。每季度须对核区内所有在建的自建房进行全覆盖检查,做好台账等资料,并形成纸质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必须密切监视工程承包方的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确保建筑工人依时领取工资。

第二十条  镇建设部门每季度对村进行考核。村(居)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在建自建房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开工验线工作,并拍工作照,形成纸质资料,按每季度归档。村(居)应每周对本辖区项目施工进度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如有不按图纸施工的情况应及时报送至镇相关部门。镇建设部门每季度到各村居检查资料,并抽查在建自建房的管理情况,以此作为对村居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在开工建设两年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取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合验收意见表》后方可交付使用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个人自建住宅由建设方(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并在《建设施工合同》或《安全生产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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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里水乡编辑部

来源:里水镇城建和水务办(城建)、里水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宣传)
编辑:郑晓琦
校对:何颖熙
审校:郭璀、罗蔼彤吕燕珊、黎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