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受理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情况并作出行政执法申告。
(一)被申告单位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用工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申告人是指与被申告单位建立有效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被申告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二是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二
所需材料

(一)申告人书面反映诉求情况并经本人签名确认的申告书(可现场填写)。
(二)申告人身份证。
(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在职期间的所有劳动合同;
2.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具有认定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内容的所有生效法律文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及相关生效证明材料)。
(四)工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被申告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单、工资表);
2.银行工资交易明细;
3.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4.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反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证明材料;
5.税收完税证明或其他能完整反映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险缴费情况的证明材料;
如无法提供上述任一工资材料的,须书面说明不能提供原因。
三
注意事项

(一)申告人提交的资料必须是原件,且同时提交一式两份清晰的复印件(除申告书为一式一份外),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待受理人员在收件时当场核对复印件后,原件交回申告人妥善保管,以备执法过程、或行政复议、诉讼中质证之需(防止出现证据无效);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和资料的来源。
(二)如申告人与被申告单位对劳动关系、工资数额等仍存在争议的,申告人应先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如争议仍处于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阶段,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申告人应待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再提起执法申告。若管理中心在执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争议未解决情况的,可通知申告人待事实清晰并提交相应有效证据后再恢复执法程序。
(三)由于工资材料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影响较大,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请申告人提供能真实反映工资收入的全部有效资料。
(四)申告人可办理执法申告委托手续。被委托人可凭委托书、委托人(申告人)身份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办理;也可凭委托公证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办理。具体材料要求遵照注意事项(一)。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和单位双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申告人须按要求及时足额补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
(六)如被申告单位出现经营异常(如企业停工停产、清算、破产等),有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的,申告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如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被申告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况,致使被追缴主体不存在的,案件将无法处理。
(七)办理该项业务无需收取行政费用。
四
办理程序

(一)职工提供材料执法申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受理职工的申告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审核。
(二)通过审核的,向被申告单位发出告知函、补缴确认函,单位仍不补缴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申告单位、职工不服的,可于60天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这个期间管理中心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上述时间过后,如单位既不提出复议或诉讼,又不执行管理中心行政处理意见的,管理中心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
办理途径

通过“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中的“办事预约”栏目,提前预约办事大厅及执法申告业务,然后根据预约日期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办理。
【便民服务】去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要先预约,预约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