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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五保”“三无”人员救助制度
是一回事吗?
下面为您科普

特困供养的全称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其前身是农村“五保”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201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具有佛山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认定为无收入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全日制在校学生;
2.特困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5.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7.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对特困人员的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这些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现金。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5.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按照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支出。
此外,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特困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残疾人还需提供有效的残疾人证。
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工作人员将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工作人员按规定重新开展复查。
申请资料递交齐全后,工作人员将开展入户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完毕后提出初审意见,并进入7天村居(社区)公示期。
社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进入审核审批阶段。区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纳入特困人员,并在村居(社区)公布,自确认之日下月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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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民政
编辑:佛山新闻网 黄敏玲
审校:朱广晖、闵莘、卢颖蓝、赖博彬、罗骥、邓志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