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大家经常会接触“等标期”这个词。所谓“等标期”,它并没有一个法定的概念,只是在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的一个说法,意指自招标(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的这个法定时间段,目的是让供应商有合理的时间去获得招标采购信息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
在采购活动中,不同的采购方式所要求的“等标期”是不同的。以公开招标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采购方式 | 时限 | 法律依据 |
公开招标 |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截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
邀请招标 | ||
竞争性磋商 |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
竞争性谈判 |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单一来源 | 无明确规定。 | / |
询价 |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在采购活动执行中,等标期中“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具体计算规则应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我们来举个例子:
某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在2024年5月21日发布(当天开始提供招标文件),第二十日刚好是2024年6月10日端午节,属于法定休假日,按照《民法典》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2024年6月11日才是“等标期”截止的最后一日(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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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