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聘用童工?安排不适合怀孕、工伤员工的岗位?罚!
佛山12345 2024-08-27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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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有哪些特殊保障?

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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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亮点?

(一)劳动合同方面的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二)女职工享有的特殊福利

1、明确工间休息权。即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2、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3、妇科疾病检查。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

4、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收到反映或投诉应及时处理并保护女职工个人隐私。

(三)怀孕女职工享有的特殊福利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1、明确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产假期满女职工享有的特殊福利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3、明确了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要补差

明确了女职工原工资标准范畴。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用人单位有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该如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附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用人单位因工伤、怀孕等原因不能解雇劳动者,却安排不适合他们身体情况的岗位,劳动者怎样维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都对用人单位规定安排适当工作给予工伤职工及怀孕女职工。如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注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孕妇产检请假问题是否有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国家对禁止使用童工有哪些规定和处罚?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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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佛山12345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辛裕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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