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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被告人小王(化名)组织多人以扑克牌为赌具进行聚众赌博。经玛多县公安机关查获后,涉案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9万余元。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化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查获赌资9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赌博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何为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3.哪些帮助行为可一并处罚?
(1)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2)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或者多次接送参赌人员的;
(3)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包庇赌博违法分子;
(4)向参赌人员放贷的;
(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4.哪些会认定为赌资?
(1)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2)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3)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4)赌博违法活动中既有赌资又有欠条的,“打欠条”“事先约定事后交割”方式,欠条所载金额经调查属实后可以认定为赌资。
5.与正常棋牌娱乐活动的区分?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带有财务输赢、亲属之外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关于赌资的认定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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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佛山新闻网 黄敏玲
审校:朱广晖、闵莘、卢颖蓝、赖博彬、罗骥、邓志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