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厂房出租未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案例警示丨安全科普
白坭发布 2024-08-23 21:54

根据《三水区白坭镇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工作布署,扎实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企业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现将部分案例警示如下,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案例一

基本情况:

7月31日,白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佛山市三水某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将部分厂房出租给佛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但未与对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白坭镇应急办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立案,做出罚款若干元处罚。

案例二

基本情况:

8月16日,白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佛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白坭镇应急办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立案,做出罚款若干元处罚。

附: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相关条款解读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自白坭镇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开展以来(7月22日-8月22日),白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检查企业114家次,出动执法人员270人次,发现隐患问题312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5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6家,立案22下一步,白坭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将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彻底消除一批安全隐患,倒逼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白坭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来源丨白坭镇应急办

编辑丨丁健迪

校对丨梁宇聪

审核丨庞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