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街坊,你们知道吗?
保持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做好病媒生物防制,
不仅仅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健康,
也是我们的法定义务!
广东省已经出台了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和《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明确了相关规定。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规规章怎么说的吧!

爱国卫生工作有要求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病媒生物防治有规定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指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三条规定: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违反规定有后果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单位和个人,可能会被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亲爱的街坊们,
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
保持清洁卫生,防范病媒生物,
共同营造一个干净、健康的生活环境,
为我们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一起努力,
遵守《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为我们美好的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保持卫生,人人有责,
行动起来吧!
来源:顺德区卫生健康局
审校:北滘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