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樵某公司,在岗工人特种操作证失效,被罚2万元|以案释法
南海西樵 2024-08-2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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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的伤亡,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对西樵镇近期查处的2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粉尘爆炸危险大,粉尘清扫要及时
PART.01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5日,西樵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位于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制定粉尘清理制度,该公司木工车间有一台开料机,未对上述开料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性木质粉尘及时进行清理。经现场测量,粉尘作业区域的可燃性木质粉尘沉积平均厚度达8厘米,是4月14日下班后未清理而积聚的粉尘。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询问,调取粉尘清扫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该公司粉尘作业区域木粉尘未清理的事实。

该家具公司有粉尘作业区域木粉尘未清理的行为,已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家具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PART.02
部门提示

本案中,该家具公司属于粉尘涉爆企业,虽已制定了粉尘清理制度,但未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对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经测量,粉尘作业区域的可燃性木质粉尘沉积平均厚度达8厘米,如果受到风吹或者震动等因素影响,粉尘会弥漫至整个车间内部,与空气混合形成粉尘云,在点火源(如烟头、静电火花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空气混合物快速燃烧,并引起温度压力急骤升高,最终引发粉尘爆炸。

第一次爆炸气浪把沉积在设备或地面上的粉尘吹扬起来,在爆炸后的短时间内爆炸中心区会形成负压,周围的新鲜空气便由外向内填补进来,形成所谓的“返回风”,与扬起的粉尘混合,在第一次爆炸的余火引燃下引起第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时,粉尘浓度一般比一次爆炸时高得多,故二次爆炸威力比第一次要大得多。

本案执法程序合法、迅速高效,最大限度减少了该家具公司未清理粉尘而带来的粉尘爆炸潜在风险。各粉尘涉爆企业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特种作业要持证,三年复审要谨记
PART.01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6日,西樵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正在生产车间对五金件进行氩气气体保护焊作业,属于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通过《中华人员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王某已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项目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初领日期是2019年12月2日,应复审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但王某未在应复审日期2022年12月1日前进行复审,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该公司聘请的特种作业人员王某虽曾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但该证件逾期未复审已失效,属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PART.02
部门提示

本案中,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曾在2019年12月2日考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项目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未在应复审日期2022年12月1日前进行复审,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

个别特种作业人员以为考取特种作业证就一劳永逸,忽略了证件的复审时限,因而导致自己的特种作业证失效。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行业管理的完善、法律法规的更新等原因,特种作业人员的知识储备也要不断更新。

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每三年复审一次,是为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保障作业安全、规范行业管理以及适应法规变化。这一制度对于保障特种作业行业的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西樵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吸取他人教训,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最大限度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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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西樵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林婉妍
审校 | 何锦婷、杨荣燕赖沅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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