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大良街道2024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期)

大良街道2024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曝光台(第一期)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来源:西宁应急管理、大良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