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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大良街道2024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期)

在大良

大良街道2024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曝光台(第一期)

 Q:因为太吵关停了报警器,这种做法正确吗?

 A:不正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

 案例分析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及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

简况:

2024年3月19日,大良应急办执法人员检查某公司发现:

某公司的2个化学品中转仓的2套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打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电源后,发现1个可燃气体探头仍处于关闭状态,另一个可燃气体探头的数值异常(一直显示为0)。

图为: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

图为: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一方面,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行政处罚:罚款70000元。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来源:西宁应急管理、大良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