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入社会的“职场萌新”
难免会在求职路上“踩雷”
不少毕业生带着期待的心情
投出一份份简历
但机会中也存在一些陷阱
今天人社君就通过小李的经历
来给大家现身说法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大家要学会避坑
并警惕“假试用”陷阱
避坑那些“假试用”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
其实
试用期时长、工资等
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注意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
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
期限3年以上的
试用期为12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
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因此
即使是在试用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也不能不缴社保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人社君有话说
试用期
其实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相互了解的过程
用来确定对方是否
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
或者求职意愿而定的一个考察期
是一个双向选择、双向考察的过程
在试用期过程中
应聘者应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但也绝不能容忍
部分用人单位的“套路”
坚决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说“不”
最后,人社君祝愿小伙伴们
都能拿到自己心仪的offer
奔赴光明的未来

来源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成都人社局等
编辑丨佛山人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