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坛“学生哥”,暑假打工法律常识知多D→
水乡杏坛 2024-08-09 20:21

 随着暑期的到来

许多学生为了让暑期过得更有意义

会选择出门打工

积累社会阅历

了解这些法律常识

暑期打工赚钱更有底气哦!

一问:暑期工与正式工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具体权益有什么差异?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暑期工打工期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未毕业大学生不能作为一个合格的劳动者应聘到用人单位,法律规定暑假期间企业与打工的在校大学生是受民法调整的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二问:用人单位能否招用未满16周岁的暑期工?

答:根据《禁止使用童工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暑期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三问:人力资源机构能否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到企业打暑期工?  

答:根据《禁止使用童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因此,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打暑期工,违反规定的,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罚。

四问:哪些工作场所不能使用暑期工?

答: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不得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炸、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五问: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暑期工缴纳社会保险?

答:由于暑期工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没有为暑期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用人单位与暑期工建立了雇佣关系,因此,应当履行雇主的责任,暑期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我省出台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用人单位可以为符合规定的暑期工单项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暑期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问:暑期工是否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了维护暑期工的合法权益,减少与用人单位的矛盾纠纷,建议和鼓励用人单位与暑期工签订劳务合同,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写清楚工作时间、要求、工资报酬及发放时间等,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发生争议时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问:暑期工的工资标准有无相关规定?

答:关于暑期打工的工资标准问题,因大学生仍在校学习,不属于劳动法范畴的劳动者,也并非以打工作为谋生手段,因此劳动法中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并不适用于暑期打工的学生,但根据公平原则一般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八问:暑期工作几天后发现自己无法承受工作强度,这几天工资能否拿到,对方不给该怎么办?

答:如果是非全日制的打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应向打工的学生支付工资报酬,如果对方不支付报酬,暑期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如果双方对报酬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符合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以上要点一定要记住哦!

转发给有需要的小伙伴吧!

// END //

编辑:水兴杏坛微信编辑小组

素材来源: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声明: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水兴杏坛

产业新区\生态小城\美丽水乡


微信公众号

微信视频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