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市民举报,在三水区西青大道某写字楼内有一鼻炎馆,疑似无证开展鼻炎诊疗服务。卫生监督员当即赶赴现场查证。经检查发现,该鼻炎馆位于西青大道某广场写字楼出租公寓内,现场有白大褂“医生”两名和正在接受喷鼻治疗的患者数名,现场存有清鼻液、舒鼻贴、滴鼻液等“消字号”消毒产品和药物以及鼻窦镜、注射器、雾化器、鼻部冲洗器、吸痰器等医疗器械,墙上悬挂有价目表、宣传标语、牌匾、锦旗等相关挂件,场所内存有“患者诊疗登记册”数本。

▲查处现场。
该场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两名白大褂“医生”也不能出示医师资质的相关证书。
该场所负责人陈某自称为乡村医生,其通过租赁上述场所对外开展鼻炎诊疗服务。陈某承认其经营的鼻炎馆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现场鼻腔内窥镜及药品柜。
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鼻炎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陈某立即停止无证行医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万余元,没收用于鼻炎治疗的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8倍,即16万余元的罚款。
1.消毒产品不是药品,不能用于治疗疾病。
2.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如发现相关机构及人员未取得许可、资格证书而开展诊疗活动的,请及时向卫健部门举报。
3.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五条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编辑:谭泳欣